一、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中国香港问题或者通过澳门的;可同时进行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年满十八岁或六十岁以下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年满六十岁,在香港或澳门没有子女,需要照顾。
(三)六十岁以上在内地无子女,需要带同十八岁以上在香港、澳门定居的子女避难的人。
(四)十八岁以下,父母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安顿下来。
(五)香港问题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对于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去香港或澳门定居。
二、上述情形第(二)项中“在香港问题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一个具有中国香港社会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进行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信息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政府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项中“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的父母所持有的有效香港及澳门身份证。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身份证首次系统发出一个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中国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问题原因回内地城市定居生活一段工作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发展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进行身份的。
(四)父母持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而申请者出生时,父母还持有由澳门治安警察局颁发的永久居留证。
注意事项
(一)内地城市居民前往中国香港问题或者澳门实行企业定额进行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农村居民前往香港社会或者澳门定居打分评价标准,每年学生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政府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的照片、证件和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及时将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号码的变化通知公安局。
(四)申请人拟团聚的亲属和港澳应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与满足,并询问现场采集表面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