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明年起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任何人在内地住满183日,在内地境外的收入包括薪金、存款利息、股息、物业收益等,都要按内地的税率报税,不过港人仍继续有豁免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港澳同胞会和修订前一样有五年豁免期,即使在内地连续四年居住满183日,只要在第五年单次离开内地超过30日,就可以重新计算,毋须缴纳,也避免双重征税。
这样的安排令不少家在香港而在内地工作的港人受益,但在内地安家及退休的港人,则未能受惠。
去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今后在内地工作或居住需要缴税的范围更大,在内地居住满183日,就需要申报全球收入,但港澳人士有境外收入报税的五年豁免期,“如果每年都超过183日,去到第五年你可离开内地超过30日,便会断了,可重新再计”,毋须缴纳。
01、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将调整
谭耀宗又说,不用就境外所得纳税的港人,仍然要备案,记录收入所得。他相信有关安排很大机会实施,中央亦会和特区政府商讨,如何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作出调整,以免出现双重征税。
02、内地安家退休港人须缴纳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形容,五年豁免期算是一个比较大的“保护伞”,不少港人经常往返两地,他们家在香港,但僱主在内地,自己在内地工作,他们可以得益于这个“保护伞”,不过有一部分港人则未能够受惠。
例如:
有些港人已在内地安家,配偶、子女都在内地,亦有不少长者选择迁居内地安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这些港人算是在内地“有住所”,需要就境外所得包括股息、租金收入等报税。他希望中央进一步扩大这把“保护伞”,所有港人只要持有香港永久身份证或回乡证,其境外所得就毋须在内地报税。
03、妻儿在港,内地属“无住所”
在内地居住、工作的港人可以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的五年豁免期,但并非人人都可以豁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有在内地“无住所”的港人才有此安排。
那究竟什么是“有住所”、“无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条例并没有界定何谓“无住所”。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认为,主要是看家庭状况,若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都在香港,其永久住所当然在香港,内地就属“无住所”。他补充,如果有些人两地都有永久住所,就要视乎哪里才是他的经济利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