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税法规定,“税收居民”通常面临全球纳税义务,不仅应就本国的收益纳税申报,也应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在全球有资产配置的人而言,在CRS全球金融账户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需要慎重对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与规划。
在法律上,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目前,针对自然人,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判定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主要投资地“税收居民”法律认定标准
1、美国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是指:
a.美国公民;
b.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居民,包括:
具有永久居留权者,如绿卡持有者;
持E身份的居民;
持H身份的居民;
三年内在美国累积超过183天者(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附加福利、小费、股票购买选择权、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博弈获利、国外已得收入等。
2、加拿大
在加拿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情况下,个人居住在加拿大即被作为税收居民(事实居民)或者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根据加拿大税法,在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考虑个人的整体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例如是否在加拿大具有固定的、通常的、习惯性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
基于此,在加拿大境内是否有住所、是否存在社会关系和重要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密切联系等成为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事项。
其次,“法定条款”在确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方面也十分重要。例如,在某课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的,通常认定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3、澳大利亚
就自然人而言,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公布的《税务指南》判断其是否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澳大利亚税法层面上的居民,与个体是否有澳大利亚国籍无关。个人是否具有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来判断。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身份判断做了规定,例如,个人在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住半年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4、中国大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很多高净值人士在做身份投资之前,并未将税务身份纳入考量,常常忽略新身份带来的税务问题,而陷入双重征税的情况,即便是和中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家,也存在高额税负的问题,尤其是那些素有“万税之国”之称的投资目的地。
在CRS机制下,金融机构收集账户涉税信息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拥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账户持有人信息将有可能被交换回两个国家。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高净值人士的投资、生活范围早已超越了国界,已经成为国际居民,但是各司法管辖区却拥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等各种规定,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遗产、赠与、房产持有等的税法规定,深刻影响投资以及资产配置行为。
如何选择新身份,合理规划税收居民身份,实现全球投资税负成本最优化,进而实现财富增值保值、家族传承至关重要。
解决方案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
1、选择税负较低的国家作为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地;
2、通过移民的方式改变国籍或居民身份;
二、投资结构的选择:
1、投资结构多元化,减少金融资产(存款、保险、理财、基金、股票等);
2、增加海外实物资产配置,如房地产,企业股权等;
3、分配家庭财产同时分散家庭成员纳税居民所在地等。
▼
欧盟公民身份投资入籍计划
【投资方式】:在塞浦路斯境内购买净价值至少200万欧元的自住房产。
【退出机制】:房产持有3年后,投资人名下只需保留至少1套价值50万欧元的自住房产,并永久持有。
【投资优势】:
1、享受通行便利:
免签158个国家:包括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日本、韩国、香港、澳门、澳大利亚等。
2、全家自由定居欧盟国家、享受欧盟福利:
享受28个欧盟国家自由的通行、定居,享受与定居国本国公民同等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待遇。
3、可用于财富管理规划:
无遗产税、无赠与税、股息分红免税、海外收益免税;
CRS下高净值人群的最佳选择。
4、欧洲最快、最简单、性价比最高获批身份的国家:
一人投资全家三代申请:配偶、父母及28岁以下经济不独立的子女均可获批身份,欧盟身份世代相传;
无居住要求、无语言要求、6-7个月获批;
大部分投资三年后可以出售,实现资金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