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在发布有关修改EB-5相关法规的草案的约两年半后,终于于2019年7月24日公布了对EB-5项目有重大修改的最终法规。新法规将会在2019年11月21日生效,并将适用于所有的在生效日当天以及之后提交的I-526申请,而在生效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不会受影响。
新法规将对EB-5政策(8C.F.R.204和216部分)作如下调整:
1.受1990年以来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将常规地区和低就业地区(TargetedEmploymentAreas)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将从100万和50万提高到18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具体的调整幅度是依据同时期内“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增长幅度而做出的。
2.改革现有的关于“低就业地区”指定权的政策或条例。
a.规定美国移民局拥有唯一的“低就业地区”指定权,取缔各州现有的“低就业地区”指定权,以保证相关政策执行的一致连贯性;
b.关于地理或政治区域的指定权的限制:“低就业地区”必须是(1)EB-5投资项目所在的人口普查统计区,且该地区的失业率达到要求;或者(2)由该项目所在的人口普查统计区与附近直接毗邻的人口普查统计区共同组成的区域,且这些区域平均的失业率达到要求。(根据新法规内容,这项规定将有效杜绝不公正的区域划分政策,以保证那些失业率异常高的地区的较低的投资门槛。)
3.允许EB-5申请者保留优先日期。具体而言,EB-5投资移民资格审批通过、获得优先日期后,该申请者的优先日期在后续递交的EB-5申请中依然有效。这意味着,即使地区中心(以及与该地区中心相关联的投资者)被取消,或者投资项目以失败告终,投资者在重新申请I-526的时候获得的优先日期及相关排期也丝毫不受任何影响。
4.进一步澄清关于I-829永久绿卡的申请和面试的相关规定。
5.进一步更新EB-5法规的条文内容,以反映自EB-5法规首次发布之后的法令上的修改。
在所有的新法规中,关于投资额度和低就业地区的条款内容无疑将影响最大。180万美元和90万美元的门槛,会把目前许多潜在的投资者拒之门外。虽然新法规没有修改“低就业地区”的相关定义(即:在投资发生之时,该地区属于农村地区,或者该地区的失业率是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及以上),但是,它将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可选择的“低就业地区”范围,从而显著改变EB-5市场上的投资项目或种类。
这次新法规是自1991年开始实施EB-5政策以来,移民局对该投资移民政策的首次修改。本次调整普遍适用于所有EB-5项目,而不仅仅是“地区中心项目”。除非国会颁布修正案,新法规将全面适用于EB-5项目。但由于选举年即将到来,国会颁布修正案的几率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