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新规定“保持EB-1、EB-2、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ofEB-1,EB-2andEB-3ImmigrantWorkersandProgramImprovementsAffectingHigh-SkilledNonimmigrant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
1.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Portability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I-485Supplement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宽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或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mploymentAuthorizationDocument,EAD)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1)H-1B、H-1B1、L-1、O-1、E-3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2)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9.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Practical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或E类的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EAD后,要在90天内裁决,以及90天内未裁决要申请临时EAD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