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澳大利亚媒体对伊拉克保护签证持有人的签证取消几乎放心。甚至总理也在他的官方媒体发布页面上记录了他的电视采访记录。
总理利用这个机会确认,当他担任移民部长时,他提出了新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12个月或以上监禁或被判犯有涉及儿童的性犯罪的人,强制取消签证,以及因违反英联邦,国家或地区法律而被判处监禁的人。他还利用他的媒体采访来狙击反对派,因为现任移民,公民,移民服务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长最近上个月正在施加政治压力,要求通过法案进一步加强人格测试。
这条消息及时提醒我们,永久签证不能免于取消。除了取消大部分媒体关注的角色取消之外,这不是永久或其他方式取消签证的唯一方式。“1958年移民法”(联邦)中有几种不同的权力可以取消签证。
取消权力,使其可以使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向行政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是很复杂的。从广义上讲,这些权力所在的法案部分是:
第109条-提供不正确的信息,虚假文件,或不通知情况变化或信息不正确;
第116条-广泛的一般取消权力,其中所有类型的签证取消中最常见的是不遵守签证条件;
第128条-如果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境外,则可以在不通知签证持有人的情况下取消116岁以下的签证;
第134B条-以国家安全为由取消签证的紧急权力,以及ASIO提出建议的时候;
第134条-取消不从事商业活动的永久性商务签证的具体权力;
第137Q条-如果主要签证持有人没有真正努力开始或完成他们被提名所需的两年就业期,则取消永久性地区就业签证的具体权力;
第140条-当一个人的签证被取消时,这项权力规定随后取消作为该人签证申请一部分的家庭成员的签证;
第501条-以性格为由取消。
上述大多数权力都是酌情决定的,很少有人阻止永久签证持有人因在澳大利亚而取消签证。如果该人在澳大利亚,取消签证的效果是他们根本不会持有签证,并将被拘留和遣返。
对于那些认为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将提供避风港,特别是与移民相关的欺诈行为的人,可能想再次思考。这是因为如果该人被判定犯有某些英联邦罪行并且该罪行与获得签证的人有关,则部长可以通过授予来撤销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只要该罪行是在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批准之前的任何时间实施的,并且只有在该罪行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对该人具有实质意义的情况下才会适用,这种与移民相关的撤销公民身份的欺诈行为可以被使用。成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